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149號裁定

本所當事人劉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聲請暫時保護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149號裁定: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