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楊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