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

本所當事人林OO,被起訴過失傷害案件,委任本所律師擔任扶助律師,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案件,兩造成功達成和解,刑事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