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4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林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提起監護宣告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4號判決:宣告張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張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