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80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魏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離婚等訴訟之被上訴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8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105年9月17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上訴人任之。被上訴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期間與甲○○會面交往。被上訴人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甲○○成年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上訴人關於甲○○之扶養費新臺幣1萬2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六期視為到期,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