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5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王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保險金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5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萬6051壹元,及其中新臺幣199萬5284元自民國106年11月18日起、其中新臺幣104萬767元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