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劉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9488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