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97號裁定

本所當事人范OO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代理人,提起給付扶養費等之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97號裁定:被告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原告范OO、范OO成年之日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以前分別給付范OO、范OO各新臺幣1萬0365元,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