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張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被上訴人,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2萬9149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追加之訴駁回,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