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327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范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上字第327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