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簡字第2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黃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簡字第21號判決:確認被告所持原告簽發之發票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發票日99年12月19日、票號TH5900102號本票一紙對原告本票債權不存在,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