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新北市OOOOOO職業工會,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侵返還押金等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被告偉OOOO廠即陳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萬5000元,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