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朱OO被依傷害罪起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更(一)字第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