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潘OO,被提起確認質權不存在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並提起反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判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完成設定質權之背書予反訴原告,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