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曹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5582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