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陳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萬2152元,及自民 國107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