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勞簡字第1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王OO、古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薪資等訴,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勞簡字第1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王OO新臺幣7萬9300。被告應給付原告古OO新臺幣6萬3350元,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