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6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京OO有限公司,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4970元,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