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0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黃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履行離婚協議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09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4萬,及每月5日按月給付子女共3萬5000元至成年之日止,委託人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