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周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判決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25萬2861元,委託人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