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946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楊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946號判決,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且被告不得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士簡他調字第59號民事調解筆錄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 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