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林OO,被提起返還押租金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提起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