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林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判決原審判決廢棄,且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即本院一0 六年度司票字第六三一九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對於上訴人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