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175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陳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轉讓股權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175號判決,被告林OO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全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千五百六十一萬股背書轉讓與原告。被告林OO應將全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九百八十九萬股背書轉讓並交付予原告。被告全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股東林OO(股東戶號No.0001號)所有之上開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