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陳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房屋如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七一‧六五平方公尺)、附圖編號B部分(面積十二‧七平方公尺)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柒元。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