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許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