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黃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1號判決,被告黃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如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