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童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清償債務等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被告童OO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零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