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丁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代位請求給付違約金之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張OO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