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179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楊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返還定金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1799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