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童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8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