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許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解除契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玖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