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張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判決,被告甲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張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