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寶OOO管理委員會,被提起請求返還停車位之訴,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判決,原判決:(一)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將坐落臺北市建物內編號B、D所示之設施拆除部分;(二)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