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黃OO,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決,被告黃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黃OO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