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林OO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OO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詹OO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梁OO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