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四OOO商行,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