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佳OOO有限公司,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建字第119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