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8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新OOO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建字第88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