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吳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