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44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符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94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確認被上訴人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第十七屆第六次理事會議將上訴人之會員權予以停權之決議無效。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