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謝OO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分割遺產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家上字第7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兩造被繼承人謝O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