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12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曹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婚字第112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6730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