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桂O有限公司,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萬2693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