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2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黃OO等,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返還土地等案件,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字第42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黃OO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即鑑定圖(一)所示編號A(面積11439平方公尺)之果園移除,將編號B(面積105平方公尺)之工寮、編號C(面積25平方公尺)之工寮拆除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黃OO其餘上訴駁回。游OO之上訴駁回。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