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陳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