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卓OO,被提起損害賠償,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反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假執行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65萬元,及自民國105/7/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