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9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廖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家訴字第79號判決,被告吳O應給付廖O新臺幣668萬2255元。被告吳O、吳OO於103年9月11日就坐落台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OO號房屋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9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吳O、吳OO於103年4月11日就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房屋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6月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