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字第332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廖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字第332號判決,(本訴部分)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250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已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餘由上訴人負擔。(反訴部分)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29,750元本息及假執行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