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李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李OO告新臺幣33萬9829元。委託人勝訴。